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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李离自刑》的原文打印版、对照翻译及详解(史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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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离自刑
西汉-史记

 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当刑,失死当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?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

    《李离自刑》全文注音拼音版

    对照翻译

     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
      李离,是晋文公的司法官。
   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
    他误听案情而错杀了人,把自己关押起来并定了死罪。
    文公曰:“
    晋文公说:“
   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
    官有贵贱之分,处罚有轻重之分。
   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
    下级官吏有错,不是你的过错。”
    李离曰:“
    李离说:“
   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
    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,也不让位给下级官吏;
   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
    享受俸禄多,也不和下属平分利益。
   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
    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错杀了人,却把罪附着到下级官吏身上,这是没有听说过的。”
    辞不受令。
    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。
    文公曰:“
    晋文公说:“
   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
    你如果自以为有罪,我也有罪吗?”
    李离曰:“
    李离说:“
    理有法,失刑当刑,失死当死。
    法官遵守法纪,错误地判刑也应判自己刑罚,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。
   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?
    您因为我能观察到不明显的细节和判决疑难案件。
    故使为理。
    所以让我当法官。
   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
    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错杀了人,罪责应当死。”
   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
    于是他不接受命令,用剑自杀而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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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离自刑

    史记(西汉)

    《史记》最初称为《太史公》或《太史公记》、《太史记》,是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纪传体史书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,记载了上至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,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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